孙志勇
中国政法大学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实验室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兼职教授
【中国经济新闻联播 记者 革继胜】7月24日晚,孙志勇在共识经济学创立者郭善琪所搭建的DAGA|Blockchain&AI核心群里分享了有关数字资产监管中若干热点话题的前瞻性思路。
01
全球数字资产监管可分三个阵营
从全球各国数字资产监管的态度看,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个是体量较小的国家。
这些国家没有货币发行权,经济体量比较小,有的使用双货币,有的就用其他国家货币来作为本国的货币来使用。这些国家一般对区块链和代币持比较开放的态度。像马耳他、爱沙尼亚、委内瑞拉等等。
第二类国家就是比较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法律比较健全,法律弹性比较强,立法资源相对丰富,执法资源和执法机构相对完善,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较强。比如美国、日本、新加坡、瑞士,他们对区块链,包括首次发行代币、交易,都是在强监管的前提下谨慎支持,相对比较宽容。
比如说澳大利亚,就在这个月已经对首次发行代币和交易所进行了立法,瑞士也在这个月批了一家交易所。
第三类就是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俄罗斯、中国,采取的态度都相对谨慎。这主要是源于本国的发展现状,一方面呢,本地有一定市场,有一定的发币权和铸币权,经济体量比较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还没达到发达的程度,执法能力,执法环境还达不到要求,所以相对比较谨慎。
毫无疑问,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不论从人均GDP还是从制度建设的经验和发展看,都是发展中国家。
02
全球数字资产监管的趋势正在逐步倾向于认可
中国对数字资产的监管有三个节点。
第一就是2013年人民银行对比特币的认定。当年人民银行下了一个文件,把比特币定性为数字资产,或者虚拟资产。也就是说,在中国境内持有比特币是合法的,个人交易比特币也是合法的,因为它是一个资产性质的东西。
为什么要把它定义成数字资产?是因为代币这种表现形式在有区块链之前就已经普遍存在了。比如QQ币、国航的积分、商场所发行的积分卡……这些实际上都有代币的性质,可用于某一领域,某一企业,具有支付功能,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货币。从这个角度看,人民银行把这个我们现在所说的Token或者代币定义为数字资产是没有问题的。
去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芝加哥交易所的比特币的期货交易,这相当于承认了比特币的资产性质,从而引起了一轮比较强的代币上涨。
所以说,监管机构对数字货币的认同和监管,对虚拟货币的价格是有重大影响的。
第二个节点: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牵头七个部委下了一个文件,这个文件对首次发行代币和交易所在中国进行了禁止。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集中的交易所和以融资为目的的首次发行代币,以及为这些首次发行代币和交易所服务的附属产业都是违法的。
第三个节点,也就是2018年,有几个重要事件,一是美国的立法加快了,前两天美国众议院进行了两场关于虚拟货币的听证,目前看来比较乐观。这也是为什么最近比特币涨的比较好的一个主要原因。
中国前两天也发布了文件,认为对首次发行代币和交易所的整顿告一段落,取得了成功。
所以说,全球数字资产监管的趋势正在逐步倾向于认可。
03
代币经济对传统世界的影响可能是创新性的
也可能是破坏性的
大家都知道虚拟货币或者Token经济是一种去中心化的经济,那么去中心化的经济有没有监管的必要呢?去中心化的经济能不能通过自组织的方式来实现监管,而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呢?
监管本身而言是个制度设计,在去中心化的世界当中,是有必要的。
第一是因为负外部性。比如说发币,实际上发币是影响了央行铸币权的,实际上是对整个货币体系的一个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肯定是需要监管的。不仅如此,我们广泛的首次发行代币之后,可能对制度是有压力的,或者说对其他的人也是有影响的。
这种影响目前还不好判断,主要是可能性。所以对这种去中心化的这种体系,做外部监管,绝对是有必要的。
负外部性,也称外部成本或外部不经济,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或企业的行为影响了其他人或企业,使之支付了额外的成本费用,但后者又无法获得相应补偿的现象。或是对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所带来的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成本费用。
第二是信息不对称。不管是首次发行代币还是代币交易,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影响了整个经济的运行,影响了代币经济本身的发展。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整个经济体系效率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需要监管,你比如说交易所,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交易份额和交易的整个逻辑,这些东西都需要监管来解决,或者需要监管来提供相应的制度维护。
第三就是与传统世界的衔接。现在我们的代币经济在整个经济体中是比较小的一个方面,那么它必须嫁接在传统的经济体系里面才能运行,否则它是不能存在的。在它发挥到足够大之前,它必须同传统世界相衔接。
这种衔接过程会对传统世界的制度和专业性造成影响,这种影响可能是创新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也可既可能是单一某一个领域的,也可能系统性的。那我们对这种破坏性的系统的风险的控制是必要的。
另外一点,即便是在Token经济当中,维护一个公平的公正的交易环境,也是必要的,不能采取欺诈的手段,不能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所以说,为了维护一个好的竞争环境,监管也是必要的。
监管不是任意的监管,监管是要有它的理由的。刚才我说了大概四个理由,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与传统这个世界的衔接、维护正常的竞争关系,这都需要监管来完成。
04
监管的目的不是扼杀技术
不是遏制技术
一定要使技术本身能够发展
监管可以分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
内部监管是指的什么? 一个交易所,我自己来监督交易,为了使交易所能够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我也希望维护一个相对有利于我的秩序。
今天我们所聊的监管是外部监管或者叫第三方监管,就是在当事方之外的第三方的制度性监管,这种监管需要什么样的理由,或者需要什么样的原则?
我们有这么几个原则,我想一定是要遵守的。
一个监管要与技术相适应。技术是一个生产力,它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我们的监管目的是为了使技术服务于大众,服务于效率,服务于每个人的福利,使技术得以进步。监管的目的不是扼杀技术,不是遏制技术,一定要使技术本身能够扩展。
第二个监管原则,要与现有的法律相适应,法律不是凭空而来的,制度不是一天建成的。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反复演进和博弈的过程。这样的制度演进,如果我们的代币经济脱离已有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运行和存在,这是不可能做到的。
所以我们应该拥抱监管,让监管成为促进技术发展,促进我们代币经济或者区块链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和保护。
第三,监管要和监管能力相适应。我们做一件事情有良好的愿望,但我们不能把一项制度赋予它承担不了的或者目前现阶段还不能完成的任务。这样的监管要么就是滥监管,要么是监管实现不了,造成监管权威的丧失。
我们目前的制度限制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资源。中国是一个大国,立法资源在中国是非常宝贵的,所以我们对区块链的立法,必须考虑到中国立法资源的有限性,所以很可能是从局部的部门规章开始,通知啊,文件……逐步上升到国务院和各个部委的条例,然后再上到人大立法的过程。
同时还有司法资源的问题,一旦立法就要执行。有没有这样的执法能力?对这么复杂的先进的技术,它的条分缕析,法律认定,追责,都是需要考虑的。
所以,我们不能说在没有上位法,下面的执行执法资源不匹配的情况下,要求我们立法者立出一部非常全面的法律来。
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立法先行,中国可以吸收各方面的经验,然后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立法、执法资源来形成自己的监管制度,是比较可行的方案。
05
把投资者看成韭菜是不道德的
认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把整个盘子做大
才是我们应该做的
那么一个政府要立法来监管,目的是什么?为什么要对它进行监管呢?有三个监管目的。
第一就是控制系统风险。风险可以是孤立的,也可以是系统的。我们总是希望能够把不同的风险隔离开来,使它能够相对独立,而不是一种风险触发整体风险的爆发。
系统风险是摆在执政者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所以说代币经济、首次发行代币、交易所不管什么情况,如果一旦让决策者认为可能触发系统风险,就没有任何商量余地,因为现在不能发生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第二就是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一个行业一个经济的发展,没有投资者的全面介入是不可以的。把投资者看成韭菜是不道德的。
因为,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有两种不利情况,一是获得不了真实和全面的信息;二是对信息的处理没有相应的知识和手段。这种信息不对称对我们的普通投资者是不公平的,使他们处于一个竞争的不利地位。
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仅涉及到社会稳定和中小投资者的个人利益,也涉及到一个行业发展的前景。认真地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把整个盘子做大,才是我们每一个从业人人员应该采取的措施。
第三,就是要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才能使良币驱逐劣币,才能使这一个新技术的发展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使每个人有更大的收益,从而惠及整个经济体,惠及每一个人。
如果没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就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从而使整体受到伤害,每个人都不可能从中最终获得收益。
06
拿了韭菜的钱
你就不能做成空气币
不能做成跑路币
那么监管的策略是什么呢?
首先,监管要解决信息对称的问题,要使我们的信息公开,这应该是一个基本原则。比如首次发行代币,要公布白皮书,要写清楚你的主体是谁,谁来操作的,钱怎么用,用什么样的技术,准备做什么样的事情,大概什么样时间完成,计划怎么样,你总要有一个说法,拿了韭菜的钱,你要给大家一个交代,你不能做成空气币,不能做成跑路币。
作为一个交易所应该把你的交易记录,交易量,交易对手盘公布开来,公开之后大家才知道你是不是自己做了交易,是不是有庄家在里面活动,是不是侵犯了投资者利益?
如果一个募资者和交易所的承办者连自己交易信息都不敢公开,那这个主体就值得怀疑。按照你的承诺性在做,即便是没有成功,我想大家也能接受。但是如果你一开始就没有这个承诺,或者你没有按照程序来做,这就属于欺诈行为。不用说区块链,在传统世界中,这也是不可以的,这是基本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
在能够进行信息的披露监管、信息的执行监管基础上,还要监管容错。什么叫监管容错,这毕竟是一个新事物,经营的方式,在传统法制上是不能够获得准确的定义的。那我们对行为者对创新者保有一定的宽容度,不管是特区的方式,沙盒监管,还是实验室的方式,给他一定的空间,多观察,要让一个新技术新机制能够生存发展试错下去。
容错机制和监管机制是两面,可以同时存在。
第二,立法是刚性的,在一个法律条件下,立法之后,不是谁都能改的。这种刚性的立法和丰富多彩的经济生活实践就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要通过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司法解释和我们每个参与者对法律的信仰才能解决。
第三,法律都是单一的,一个国家一段时期内,在某一个领域肯定只有一部法律在实施,不可能对所有的行为都进行覆盖,在新事物发展的时候,也对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07
智能合约会对制度演进提供丰富的时间材料和数据来源
从而使立法更加有效
更符合实际
传统的立法模式与监管和智能合约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智能合约作为一个内部的监管方式,或者作为一个内部的行为规则,相对于传统立法来讲,有什么样的优势?
一个智能合约是多项度并存的,可以同时有多个合约在实行,哪一个合约更好,哪个效率更高更公平,就可能被执行下来。
也就是说,在同一个领域,可以有多个合约,它们之间是既是竞争关系,又是合作关系,是一个共同演进的过程。
第二是智能合约的柔性迭代,法律是刚性的,它的迭代需要较长的时间,需要达成全社会的一致。智能合约能够不断地通过升级,调整,只要大家接受这个方式,就可以来迭代。效率更高,更加弹性。
那么智能合约在区块链经济里替代了法律的监管,这就是我们我所说的内部监管。
我们相信这种制度实践和发展有可能获得外部的认可,制度的认可,也就是说把它法律化或者把它判例化,使得这个监管更加有意义,最终会形成一个新的制度。我相信智能合约对今后的经济处理和法律的处理及代码化,包括执行和实践,会为我们的制度演进提供丰富的时间材料和数据来源,从而使立法能够更加有效,更符合实际。
总之,我们期待着区块链技术同人工智能技术、物联网技术相互结合和促进,来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提高每个人的生存福利,使监管更加高效。
(本文根据录音整理,恐有细节谬误,敬请谅解)